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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高新区有轨电车行业协会质量检查制度

作者: 日期:2015-12-14 浏览:1110

苏州高新区有轨电车行业协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高新区有轨电车行业(以下统称行业)质量监管工作,强化行业自律,提高业内企业产品质量,依据苏州高新区有轨电车行业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有轨电车协会秘书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行业企业的质量检查工作;行业企业应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有轨电车协会组织开展的质量检查工作。 

第三条 有轨电车协会组织业内职业道德好、专业素质高、实践经验丰富的业内专家和秘书处工作人员组成质量检查组,对会员单位进行不定期的随机质量抽查;对违反行业自律公 约行为的业内企业进行重点质量检查;对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给行业信誉造成严重损害的业内企业,配合国家或地方的相关质检机构或事故调查组开展重点质量调查。

第四条 质量检查组的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中有权查阅、记录、复印被查 企业与质量有关的文件资料,有权向被查企业有关人员进行询问。但检查人员如与被查企业及其客户存有利害关系时,应当实行回避;检查人员对检查中了解的被查 企业及其客户的有关情况应当保密,不得用于与检查无关的任何用途,不得泄露给与检查无关的任何人员。 

第五条 质量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行业企业遵循国家和行业的法律、法规、技术质量标准和行约的情况,行业企业内部质量控制情况,行业企业的职业道德情况以及检查人员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非特殊情况下,质量检查组应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被查企业,并组织现场检查,必要时可根据需要调阅被查企业有关资料进行非现场检查。 

第七条 检查小组对发现的问题应与被查企业进行充分沟通、交流和讨 论,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完成检查工作后应编写质量检查报告,并征求被查企业的意见;被查企业对质量检查报告如有异议,应于收到质量检查报告后15日内 向有轨电车协会提交申述意见。质量检查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发现的问题、改进建议、与被检企业之间的分歧、有关政策建议等。 

第八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有轨电车协会向被查企业发出提示函,提请改进;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较多且性质较为严重的,有轨电车协会向被查企业发出警示函,提请整改并 来年复查;对于检查中出现故意出具虚假质量检查报告、拒绝或阻挠检查工作、拒不按有轨电车协会要求改进严重错误等情形的被查企业,有轨电车协会将进行行业内部通报批 评、通过有轨电车协会媒体网站和其他社会媒介进行公示、向国家相关政府部门通报等惩戒。 

第九条 本制度由有轨电车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经201471日召开的有轨电车协会第一届二次理事(扩大)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