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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成立有轨电车综合执法大队,系全国首个

作者: 日期:2017-09-04 浏览:1419

       今天(9月1日)上午,有轨电车综合执法大队在有轨电车基地举行成立揭牌仪式,这是全国首个以有轨电车运营单位为主体的行政执法队伍。高新区交通运输局顾强局长、高新有轨电车公司领导班子参加揭牌仪式。

       揭牌仪式上,高新区交通运输局顾强局长和高新有轨电车有限公司余黎康总经理共同为“有轨电车综合执法大队”揭牌。这是高新区交通执法管理法制化、规范化的又一个重要标志和里程碑。在随后的讲话中,余黎康希望执法大队成员牢记使命,在日后的工作中提高认识、提高素质、提高效率,展示高新有轨电车形象。顾强局长充分肯定了高新有轨电车各项工作的创举创新,勉励执法大队在今后的执法中处理好各项关系,切实保障有轨电车安全运营,为高新区文明城市建设贡献力量。

       有轨电车1号线从2014年10月开通后,违反交通规则,危害有轨电车运营安全的事件时有发生。去年6月1日,《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正式实施,明确赋予了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行政执法权。

       《条例》实施后,高新有轨电车公司迅速行动,开始筹建运营综合执法大队。过去一年里,执法大队筹备组持续推动各项工作:起草编制了《苏州高新有轨电车有限公司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和《行政执法专用章使用和管理办法》,购买了1台执法车,配备了10套执法装备和执法记录仪,组织25人考取了“执法证”,完成了办公场所布置和制度上墙,罚没款票据领取和系统联网工作等一系列前期筹备准备工作,已具备开展运营综合执法工作的条件。

       执法大队成立后,将依据《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对《条例》中第三十条禁止的行为进行违法查处:可以对单位处以2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警告或者20元至100元的罚款。

附件:《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三十条

在车站、车厢或者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从事销售、派发印刷品、广告宣传等活动;

(二)堆放杂物或者停放车辆;

(三)随意涂写、刻画、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四)吸烟,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口香糖、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五)乞讨、卖艺、躺卧、捡拾废旧物品;

(六)在车厢内饮食;

(七)携带自行车、电动车、燃油助力车、充气气球等物品进站、乘车;

(八)使用滑轮鞋、滑板等进站、乘车;

(九)携带活畜(符合规定的导盲犬除外)、活禽,以及其他妨碍轨道交通运营的动物进站、乘车;

(十)其他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和设施容貌、环境卫生、运营秩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