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有轨电车乘车规则 (苏交规〔2014〕1号苏交规〔2014〕1号文发布 根据2023年7月10日苏交规〔2023〕1号文修正
作者: 日期:2023-09-11 浏览:9818第一条 为维护轨道交通乘车秩序,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保护乘客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进入轨道交通车站、车厢或者其他轨道交通设施范围者,应当遵守本规则,并主动配合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安全检查,共同维护乘车秩序。
第三条 乘客应当遵守以下票务管理规定:
(一)按序排队购票,持有效车票乘车。越站乘车的,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无效或者持无效车票乘车的,按照线网最高票价补交票款;超时乘车的,按线网最高票价补交票款。
(二)身高1.3米以下的儿童可在成人的陪同下免费乘车。
(三)盲人、退役军人、残疾军人、因公致残警察、离休干部等按照国家、省、市规定可以免费或者优惠乘车的乘客,可以凭有效乘车证件乘车。
有轨电车因故障或者意外事件不能正常运行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票价退还票款。冒用他人乘车证件乘车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加收线网最高票价五倍的票款;持伪造车票、证件乘车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加收线网最高票价十倍的票款。
第四条 每位乘客可以携带总重量不超过20公斤,总体积不超过0.15立方米,长、宽、高之和不超过1.8米的物品;车厢内拥挤时,携带行李物品的乘客应当听从工作人员的安排,不得强行上车。
禁止携带以下物品乘车:
(一)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
(二)枪械弹药和管制刀具(持有效证件执行公务的国家安全、军务、警务、海关等特种人员携带的除外);
(三)自行车、电动车、燃油助力车、充气气球等物品;
(四)活畜(符合规定的导盲犬除外)、活禽,以及其他妨碍轨道交通运营的动物;
(五)有严重异味的物品;
(六)未经安全包装的易碎、尖锐等其它物品;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携带的其他物品。
第五条 乘客应当文明有序进站乘车,自觉维护乘车秩序:
(一)在车站指定区域内有序排队上车,禁止倚靠、攀爬、翻越车站护栏或者将头、手等身体部位伸出护栏;
(二)禁止非法拦截有轨电车;
(三)禁止擅自进入轨道、隧道、高架、车辆驾驶室或者其他有禁止进入标志的区域;
(四)乘坐无障碍电梯时应当先出后进,禁止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电梯满员时不得强行进入;
(五)有轨电车提示警铃鸣响后,禁止强行上下车、强行扒门、阻碍关门或对其他乘客上下车造成影响的行为;
(六)进入车厢后,应当坐好扶稳,禁止手扶或者倚靠车门、奔跑、嬉戏打闹,不得争抢、躺卧或者站立在座位上,禁止进入驾驶室;
(七)主动给老、幼、病、残、孕或者抱小孩者让座;
(八)非紧急状态下不得动用应急或者安全装置,禁止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
(九)车到终点,应当全部有序下车。
(十)需通过车站换乘通道横越有轨电车轨道的,应主动避让有轨电车;在横越轨道前应加强瞭望并确保两侧无来车。
第六条 在有轨电车车站、车厢内禁止下列影响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擅自从事销售、派发印刷品、广告宣传等活动;
(二)堆放杂物或者停放车辆;
(三)随意涂写、刻画、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四)吸烟、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口香糖、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五)乞讨、卖艺、躺卧、捡拾废旧物品;
(六)在车厢内饮食;
(七)向车外抛掷物品;
(八)其他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和设施容貌、环境卫生、运营秩序的行为。
第七条 精神病患者、智障者、行动不便者、学龄前儿童应当在健康成人的陪护下进站乘车。醉酒者、严重威胁公众健康的传染病患者、身体裸露不文明者不得进站乘车。
第八条 乘客可以对违反有轨电车交通运营服务承诺及相关规定的行为向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投诉,但不得影响有轨电车的正常运行;对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关于运营服务的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
第九条 乘客违反乘车规则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劝阻和制止,可以责令其离开轨道交通设施或者拒绝为其提供客运服务;违反相关行政处罚规定的,移交执法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则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31日止,《苏州市有轨电车乘车规则》(苏交规〔2014〕1号)同时废止。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23年7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