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须知
作者: 日期:2014-11-01 浏览:8429第一条 为维护有轨电车交通乘车秩序,保障有轨电车交通运营安全,保护乘客和有轨电车交通经营单位(以下称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苏州市有轨电车交通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乘坐有轨电车或进入车站范围的,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并主动配合经营单位工作人员的安全检查和管理,共同维护乘车秩序。
第三条 乘客应当遵守以下票务管理规定:
(一)按序排队刷卡、投币或持有效证件乘车;上车未刷卡、投币,持伪造的优惠、免费乘车证件或者冒用他人优惠、免费乘车证件乘车的,将按照该线路的全程票价收取票款,并记入乘客诚信档案。
(二)每位成年人可以免费携带一名身高 1.3 米以下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的,按超过人数购票。
(三)盲人、残疾军人、因公致残警察以及市区离休干部、劳模、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等按照国家、省、市规定可以免费或者优惠乘车的乘客,可以凭有效乘车证件乘车。 因有轨电车故障或者意外事件不能正常运行的,乘客有权要求免费换乘或者退还原价票款。经营单位无法当场退还票款的,应当发放应急纸票。乘客应当配合经营单位工作人员的疏导安排。
第四条 每位乘客可以携带总重量不超过20公斤,总体积不超过0.15立方米,长、宽、高之和不超过1.8米的物品;车厢内拥挤时,携带行李物品的乘客应当听从工作人员的安排,不得强行上车。
禁止携带以下物品乘车:
(一)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
(二)枪械弹药和管制刀具(持有效证件执行公务的国家安全、军务、警务、海关等特种人员携带的除外);
(三)自行车(符合行李标准的折叠自行车除外);
(四)充气气球等易漂浮的物品;
(五)猫、狗等畜禽动物(持有效证件的导盲犬除外);
(六)有严重异味的物品;
(七)未经安全包装的易碎、尖锐等其它物品;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携带的其他物品。
第五条 乘客应当文明有序进站乘车,自觉维护乘车秩序:
(一)在车站指定区域内有序排队上车,禁止倚靠、攀爬、翻越车站护栏或者将头、手等身体部位伸出护栏;
(二)禁止非法拦截有轨电车;
(三)按照指示标志上下车,注意站台间隙,禁止擅自进入有禁止标志的区域;
(四)乘坐无障碍电梯时应当先出后进,禁止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电梯满员时不得强行进入;
(五)禁止车辆未停稳时上下车或者车门开关过程中强行上下车,车门关闭后不得扒门;
(六)进入车厢后,应当坐好扶稳,禁止手扶或者倚靠车门、奔跑、嬉戏打闹,不得争抢、躺卧或者站立在座位上,禁止进入驾驶室;
(七)主动给老、幼、病、残、孕或者抱小孩者让座;
(八)非紧急状态下不得动用应急或者安全装置,禁止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
(九)车到终点,应当全部有序下车。
第六条 在有轨电车车站、车厢内禁止下列影响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口香糖、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二)随意涂写、刻画、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三)向车外抛掷物品;
(四)擅自从事销售活动、派发宣传品;
(五)乞讨、卖艺,使用扩音设备、演奏乐器等干扰他人;
(六)在车厢内吸烟、饮食;
(七)其他影响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的不文明行为。
第七条 精神病患者、智障者、行动不便者、学龄前儿童应当在健康成人的陪护下进站乘车。醉酒者、严重威胁公众健康的传染病患者、身体裸露不文明者不得进站乘车。
第八条 乘客可以对违反有轨电车交通运营服务承诺及相关规定的行为向经营单位投诉,但不得影响有轨电车的正常运行; 对经营单位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
第九条 乘客违反乘车规则规定,造成有轨电车交通设施设备损坏、驾乘人员人身伤害或者财务损失的,经营单位有权劝阻和制止,可以责令其离开车站或者拒绝为其提供客运服务;违反相关民事法律规定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违反相关行政处罚规定的,移交执法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则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